中共汉中市镇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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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纪委监委机关会议制度
日期:2020-12-30 来源: 作者: 点击: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支部党员会议

1.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重大问题: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条 纪委常委会议

1.会议内容: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步骤及重大措施,负责安排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讨论决定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和违法监察对象的政务处分;决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典型案件的通报;讨论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涉及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有指导性的重要文件、讲话材料;审查推荐由县委、下级党委、纪委表彰奖励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原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中重大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工作;传达县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议题。

2.参加会议人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涉及议题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达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三分之二,形成决议须超过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3.会议主持:纪委常委会议一般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主任)可以委托副书记(副主任)主持。

4.会议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主任)决定召开。

5.会议准备:会前由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填写《纪委常委会议提案表》(《监委会议提案表》),交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定后,由书记(主任)决定是否上会。办公室提前半天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根据通知的会议提案,做好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准备。未经审定的事项,会上不能临时动议。

6.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人和下级组织无权改变,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直至中央申诉、反映问题,上级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纪委常委会议(监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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