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那么在基层纪检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条例”和“准则”?
如何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总体要求?下面我结合工作中的一起案例来进行分析探讨。
近日,镇纪委组织人员对我镇各村2016年度村级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名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以制作“村规民约展板、文化知识宣传单”等名义虚构支出4400余元,实际上是用来解决个人垫付的村级生活招待费的问题。由于镇财政所工作繁忙,截止镇纪委发现该问题时,镇财政所还未向该支部书记拨付这笔资金。由于资金尚未拨出,在镇纪委内部出现了这样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支部书记的行为不构成违纪,理由是其行为并未给村级财务资金造成实质上的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支部书记的行为构成违纪,理由是虽然未造成集体资金损失,但并不是因为主动找到镇财政所申请撤销该笔报销,而是由于镇纪委发现了问题,才阻止了出现集体资金损失的必然结果。经过思考,我个人比较倾向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未对以上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和界定,但我个人认为,上述案例的情形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中
“犯罪未遂”的定义和处罚原则来确定该支部书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点,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原则,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
从以上犯罪未遂的定义和处罚原则来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未遂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应受到一定的处罚。例如某人正在实施抢劫,因周围群众喝制或犯罪分子不是受害人的对手而未抢到任何财物。那么结合本案例来看,该支部书记完全符合犯罪未遂(我们完全可以改称为“违纪未遂”)的三个特征:一是该支部书记已经将虚构的报账单上报至镇财政所,具有违纪主观上的故意;二是还没有从镇财政所领走相关资金,属于没有得逞;三是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镇财政所工作繁忙以及镇纪委及时发现问题,属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综上,我个人认为参照刑法规定,该支部书记的行为属于“违纪未遂”,其处罚理所当然地参照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即认定为违纪行为,同时可从宽处理。
二、中纪委书记王岐山说:“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他看来,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者,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王岐山书记的讲话: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只有通过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即党纪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即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结合本案来看,我认为严格的纪律也是对该支部书记的一种保护。如不认定其行为是违纪行为,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那么这名支部书记会不会胆子越来越大?会不会耍更多的花样来违规获取集体资金?会不会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所以根据王岐山书记关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讲话精神,我认为也应该认定该支部书记的行为属于违纪,应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参照刑法“犯罪未遂”的定义、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王岐山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个人认为该支部书记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