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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法院审结第一起由监察委留置办理的案件
日期:2018-11-14 来源: 作者: 点击:

1112,镇巴法院对被告人邵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审判,这是该院审结的第一起由监察委留置办理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4月,镇巴县非税局委托原镇巴县地税局泾洋税务所代征土地出让金,20172月至20188月,此项业务由时任镇巴县地方税务局泾洋税务所的税务管理员即被告人邵某经办。被告人邵某在经办此项业务期间开票213笔,共计1014072.89元,其中泾洋地税所所长王军开票收款2笔共15846.79元,邵某开票收款998226.10元。被告人邵某收取的998226.10元土地出让金中,以现金方式收款563104.12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344505.39元、以微信收款方式收款90616.58元,被告人邵某将以现金方式收取的563104.12元分88次将其中的509920元存入自己的三个银行卡账户内,剩余现金53184.12元,此款除垫支所长王军1500元经费外,其余现金51684.12元被其截留。自被告人邵某从事土地出让金代征工作以来,实际收取并保管土地出让金共计996726.10元,被其全部挪用,其中截留的现金51684.12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偿还个人债务131090元,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赌博813951.98元。

被告人邵某于2018828到镇巴县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于当日依法留置。918,被依法逮捕,1022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镇巴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邵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责令被告人邵某退赔赃款996726.1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邵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限中的一项,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监察法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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