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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党纪处分的根本目的--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五项原则解读之五
日期:2016-03-17 来源: 作者: 点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如毛泽东所讲:“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因此,新《条例》要求“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为此,必须做到“四个发挥”:

发挥惩处的威慑力

“惩”和“治”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没有“惩”,就没有威慑力;没有“治”,就会陷入查不胜查的怪圈。“惩前”才能“毖后”。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首先要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决不能放松“惩”这一把“撒手锏”。要确立“惩处也是教育”的理念。严肃执纪、严惩腐败,对遵规守纪的广大党员是一种无声鞭策和普遍警示,对蠢蠢欲动者是促其警醒的当头棒喝,对执意妄为者是促其收敛收手的有力震慑,以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严明纪律,动辄则咎,使违纪问题能“惩”得及时、“治”得有效。这就要求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防止党员越陷越深,小病拖成大病,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发挥教育的说服力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我们既反腐败,更防治腐败;既有霹雳手段,更有菩萨心肠。所谓“霹雳手段”,就是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铁腕反腐,除恶务尽;所谓“菩萨心肠”,就是要体现人性关怀和教育关爱,帮助犯错误的党员认识错误的危害性,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以使本人和其他党员从中汲取教训。执行党纪处分的过程,就是对犯错误党员和其他党员的一种教育过程。新《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对犯错误的党员,要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促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使其真正认识到我们坚持从严治党是为了党的事业健康发展,这关系民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因此,做好违纪党员的教育工作,不只是纪律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整改”;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要追究责任。这些,都体现了“治病救人”的原则。

发挥案例的警示力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事实说话,以问题警示,以案例释纪,具有直观性、真切性和强烈的震撼性,有助于触动灵魂、唤醒自律,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让广大党员从前车之鉴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达到“毖后”“救人”、以儆效尤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要通过加大公开通报力度、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庭审、听取在押人员和服刑犯人的现身说法、结合岗位实际运用情景案例以及观看警示教育片和警示教育图片展、读忏悔录等多种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震慑力和警示效果。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干部,要从学习党章党规入手,让他们重温自己的入党志愿书,对照自己理想信念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这实际上是对人性和灵魂的救赎,体现了我们党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时也有助于警示更多的党员干部。

发挥制度的防范力

党培养一个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很不容易的。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不过我们倾注更多的是精神和精力。要从根本上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治党更具有根本性。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对党员的保护和关爱。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规范党员言行的“硬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作者崔利民系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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