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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思考
日期:2015-06-05 来源: 作者: 点击:

十八大以来,我国以空前力度打击腐败,反腐败已进入新常态,在不到两年时间,我国已有超过18万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处分人员的增多自然就会导致申诉案件的增多,申诉复查工作,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须加强和改善的重要课题,需要我们做有益的探讨和思考。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政纪处分申诉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受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的申诉、对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这一职责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这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申诉复查工作。申诉复查工作是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申诉复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目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申诉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还没有充分认识,这种认识的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重视申诉复查工作,因为相对于案件查办的总量来说,虽然申诉复查案件相对增多,但是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还是很小,有些地方县级和乡镇纪委甚至全年都不会出现一例申诉复查案件;二是存在畏难情绪,很多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认为申诉案是对自己工作的一种否定,不愿意见到申诉案的出现,当申诉案出现时会觉得脸上无光,办申诉案无异于是自己否定自己,有畏难情绪,对申诉人甚至会产生反感、报复情绪。

(二)业务水平不到位

申诉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的一种监督,有时候还需要自我纠错,这自然需要很强的业务素质,这种素质要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丰富的知识储备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如果对法条没有全面的掌握和深刻的理解,达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就不能准确定性违纪与不违纪,也不能严格区分是何种违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适应申诉复查工作的强度。但是,当前审理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存在门槛低、流动快、精力分散等问题,导致队伍建设参层不齐,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我们所遇到的种种案件,这就使得我们在办理申诉案时常常会面临力不从心的窘境。

(三)责任追究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是严肃的,一个案件的办结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深远的,没有对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让责任追究流于形式,那案件查办审理就会失去严肃性,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目前来说,很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或者是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这就很难保证执纪公平,也很难保证审理人员办案的独立性。

(四)机构设置不到位

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纪委,由于人员编制少、业务不熟悉等原因,申诉复查工作仍然是由审理部门负责,没有设置专门的申诉复查部门,依然沿用谁办案,谁复审,“审复不分”的落后机制。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缺乏有效监督,不能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二、导致申诉复查工作容易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让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能体现公平正义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经典概括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二十四字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引起申诉复查案件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违背“二十四字方针”, 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这六大类的一类或几类。

(二)裁判尺度不一致

相似的事实,相同的定性,但因为裁判尺度不一致,处理结果不一致,最容易引起申诉复查的出现。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致的出现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就是办案人员故意为之,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对个别行为人给予特殊的照顾,导致处理结果轻重不一;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是党政纪条例篇幅小、内容少,相比较法律而言笼统不具体,因为篇幅有限,却要规范尽可能多的违纪行为类型,所以,党政纪条例中兜底性“口袋”条款很多,这使得条例很笼统;另外,很多条款中的“情节”、“后果”、“损失”等规定不具体,没有严格的细则和解释,这使得条例很模糊,办案人员在实践应用时容易出现操作失误,最后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三)申诉人心理不平衡

在实践中,即使程序合法、实体正义、定性准确,不代表申诉案就不会出现,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瑕疵,但因为受处分人心理不平衡,希望通过申诉复查来表达不满的情况。受处分人心理不平衡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因为受处分人对党政纪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知之甚少,一旦党政纪处分与本人的期望值有差距时,受处分人就会通过申诉复查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有的是因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工作简单粗暴、缺乏耐心,导致受处分人产生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进而引起申诉复查;也有一些受处分人提起申诉复查是因为受到不明真相的他人怂恿,轻信他人言论,盲从社会舆论,产生心理不平衡等等。总之,引起申诉人心理不平衡的原因很多,不一而足,但不容忽视的是因这一原因引起申诉复查案占复审案件总量的比重很大。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申诉复查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

申诉复查工作是党政纪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党员和监察对象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首先要正视这一项工作,从本质来说这项工作也是我们办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身办案的一种有效监督,或是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这个监督与指导的过程,是我们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契机,是一种良性的循环,所以,我们要用客观的、积极的、开放的心态来面对这一项工作,通过否定之否定,来推进整个办案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其次我们也要重视这一项工作,申诉案出现比例小,但是办理难度高,影响也很大,要做更加细致地排查工作,更加明晰地去说理论述,这项工作不是临时抱佛脚能办好的,而是要有充分的重视,提前做好学习、研究、模拟,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二)提升业务水平

队伍建设的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复审业务水平的提升要确保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这就需要复审工作人员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优良的职业技能。要保证这两点,首先要有严格的职业准入,有针对地遴选具有法律、财会等专业的人才进入复审队伍;其次要加强在岗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系统地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知识,培养实践工作经验,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素质,达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运用时才能信手拈来、游刃有余。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灯下黑”,保障执纪公平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实体法上讲,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有两个: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即真实与合法。从程序法上讲,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就是裁判过程是否遵循严格的步骤。我们要探索建立的不仅是对违反实体正义责任追究制度,更要建立违反程序正义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应系统、全面、易操作,应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专门的立法使其能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在这点上可以借鉴司法系统相对成熟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终身负责制,建立起科学的制度,维护执纪公正,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

(四)优化机构设置

有相当一部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存在由审理室负责复审工作的审复不分情况、不给申诉人口头辩论、举证质证机会,仅是以文辩文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我们要做的就是推行“审复分离、公开审理”,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在推进审复分离方面,很多成熟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按条例规定,成立专门的复审复查工作组,也可以交由信访室专门负责复审复查工作,或是跨区域“交叉”进行复审复查工作,应该说这个问题还是很好解决的。至于推行公开审理,因为没有规范的制度保障,所以首先要制定公开审理的科学机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借鉴法院公开审判的成熟路径,申诉人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申请辩护、可以举证、质证、辩论,让复审公开地进行,保护申诉人权益,保证申诉复查公证透明。

(五)坚持公平正义

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现实性要求,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申诉复查案件出现的根本手段。只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实践中坚持实体程序并重,在实体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条例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将实体法公正的标准贯穿于案件裁判始终,最后实现“合法性”的结论,坚持标准公正和结果正义;在程序方面坚持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根据法定程序的要求按部就班地进行,“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严格办案程序,使裁判过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避免“重实体、轻程序”。只有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六)统一量纪标准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要统一裁判尺度就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适用条例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的处理,使处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在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对跑风漏气、瞒案抹案、以案谋私等违纪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坚决防止 ‘灯下黑’”。二要明确法条适用,党政纪条例的制定宽泛不具体,导致党政纪条例的一些规的适用上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建议修订完善党政纪条例,或者效法司法解释,制定严格的法条解释,以保证法条适用的准确。

(七)善于平衡协调

对于案件的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没有瑕疵,只因申诉人因心理不平衡就导致的申诉案件出现,对复审资源来说是一种不必要地浪费,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也有不利的影响。其实,只要有敏锐的观察力、细致耐心地工作态度,注意方式方法,找好着力点,做到三个“善于”,还是能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的进入复审阶段。首先要善于分析申诉人心理不平衡的原因。引起申诉人心理不平衡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通过申诉人的言语、诉求、表情达意来准确把握申诉人的目的和动机,对症下药,找到问题的焦点,进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化解;其次要善于疏导申诉人的情绪。在找准申诉人心理不平衡的症结后,办案人员要主动与他们接触,热心、真诚地向申诉人解释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做好疏导沟通工作,解开申诉人的“心结”;再次要善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很多申诉案的发生,背后牵扯着个人、群体、部门、区域之间的多方利益关系,因此要抓住事物的本质,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理出头绪,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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